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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讨债: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作者:珠海讨债公司 时间:2025-01-20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一、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第六百八十七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所载明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离世之后,担保人是否应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这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中所明确的约定内容以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若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即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司法或仲裁程序审理,并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满足债务清偿需求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法律法规所明确列举的特定情形。

然而,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或者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已经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放弃此项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将不得不承担起保证责任。另一方面,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完全取决于保证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很可能会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若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则可能仅需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如何处理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首先,当债务人死亡时,他的继承人理应在其继承人承接的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如若债务并无保证人,那么针对此笔无法偿还的债务,便应当由保证人来承担担保责任。

再次,如果这笔债务是债务人与配偶二人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在这名债务人离开人世后,配偶自然要以其个人财产对此债务承担清偿义务。

最后,倘若缺乏上述前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因素,那么这份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会自动消灭,无需再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如何追加继承人为被告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若需追加其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方参与诉讼,首要任务便是确认继承人是否已实际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法律原则,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数额之内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负债。在这个过程中,请务必搜集到与债务人死亡及继承人获取遗产相关的确凿证据,例如逝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产清单等。接下来,可向法院提交关于追加被告的申请,并且附上相关的证

据资料和详细的书面请求说明,明确指出追加被告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法院将会对您的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查,若经判断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便会批准将继承人列为被告方。值得注意的是,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费和债务的清偿责任便可免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六百八十八条,债务人死后担保人是否担责取决于合同及债务人财产状况。如为一般保证,且主合同未审、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足以清偿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担责,除非法定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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