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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要账公司:民法代位权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作者:珠海讨债公司 时间:2025-06-27
民法代位权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一、民法代位权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在民法领域中,代位权得以确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债权人所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务必须是合法并且已经到期;这里指的是该项债务必须具备合理合法的根据,并且已经达到了偿还所需的期限。

其次,债务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行使他的到期债权却未这样做;也就是说,债务人应该合理利用并能够行使其应得的权益但实际却未能做到。

此外,债务人未尽职行使权力的行为已经导致债权人承受了切实的利益损害;换句话说,如果债仅仅因债务人缺乏行使权力而未得到兑现或变得艰难,那么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可能带来了损失。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仅限于他个人的专属权益;例如,由扶助照顾、成长培养、孝养父母等人际关系衍生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所得、退休收入、养老保障、抚慰款项、生活安置费用、人寿保险索赔权、身体伤害赔偿请求权等,都不应该被视为代位权可以主张的对象。

综上而言,只有当上述所有的条件都得到充分满足时,代位权才得以正式确立。

二、民法代位权行使有哪些法定限制

民法中代位权行使有以下法定限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都必须合法且已到期。若债权不合法,如基于违法交易产生的债权,或未届履行期,都无法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即债务人有能力行使权利却不积极行使,致使债权人债权有无法实现的风险。

再者,债务人的权利并

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总之,代位权行使需严格满足这些法定限制条件,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民法代位权行使有哪些法律限制

民法中代位权行使有诸多法律限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赌债等,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不确定或未到履行期,也不符合条件。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同样要合法、确定且已到期。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存在或未到期,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有能力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

然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超出自身债权范围行使。

在探讨民法代位权成立条件包括哪些时,我们知

道了基本的构成要素。然而,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紧密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当民法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和时间节点该如何确定。而且,在多个债权人同时存在且都有民法代位权主张的情况下,权利的行使顺序和分配规则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至关重要。倘若你对民法代位权成立后的这些后续问题或者成立条件本身仍有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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